问: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拥有30%的股权,大股东拥有50%的股权,另一股东拥有20%的股权。2007年初公司设立之时,因资金不足,我向大股东借款300万才完成出资(已验资并完成股东身份工商登记)。如今我与大股东之间有重大矛盾,大股东三番五次想赶我出公司,并恐吓我要将我借款的事实告知工商部门,让工商部门撤销我的股东资格登记。不知道大股东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,烦请谢律师解答。
谢恒律师解答:
大股东的说法无法律上的依据。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需要履行如下法律认可程序:履行出资义务并进行相关工商登记。从反映的情况来看,法律认可程序已履行完毕,您已获得合法的股东资格。需要说明的是,该股东资格不受合法出资来源的影响,不管是自有资金还是借贷资金形成的货币出资,只要出资来源合法并完成法律认可程序,股东资格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至于您与大股东之间的300万元借贷,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,对与本案相关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并无法律方面的直接影响。
谢恒律师特别提示:虽然已发生的借贷事实不影响股东资格的确认,但如果大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300万借款,在诉讼过程中若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很有可能会启动法定执行程序强制转让您的股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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